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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也为了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无力承担学费而辍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减免对象
在校三年制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贫困学生。
第二条、申请减免条件及额度
1、父母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予以减免2000-5000元学费;
2、孤儿或因故父母一方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2000-5000元学费;
3、受意外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视情况酌情予以减免1000-2000元学费。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凡本学年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2、上学年所有学科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3、在校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4、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或不应有的高消费行为者以及具有非必需奢侈品者;
5、不参加班集体活动,不愿意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公益劳动者;
6、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第四条、申请学费减免程序
学费减免申请受理每学年一次。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家庭困难的学生可凭有关证明暂缓交学费,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申请;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必须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申请。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相关证明(由学生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必须是原件);
2、各系通过家访或电话拜访、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经各系民主评议后,由各系撰写调查书面报告,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确定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各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各系将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过程性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4、将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减免学费追回制度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铺张浪费者;
4、弄虚作假者,对在申请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除追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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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