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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一、二、年级中职学段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以我校在校生的20%为准,其中特别困难不超过5%,一般困难不超过15%的比例分配。资助标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在处分(含通报批评)期内;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子女、孤儿、残疾等和学校认定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无高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中职阶段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15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进入福建助学APP进行家庭信息采集;
2.各系根据各专业人数的10%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进行线上民主评议;
3.辅导员依据评议结果审核困难认定学生的实际情况,重点核查评议结果“异常”学生的实际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生活消费水平;
4.各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审核;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认定工作”文件要求进行困难等级切线,
得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提出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度拟获资助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名单和材料上报学校上级部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实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集中支付通知》(厦教综[2016]3号)及实施方案,自2016年秋季起,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且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发放清单、集中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将助学金分两个学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在财政集中统一支付后,学院一个月内,将学校补助部分按两个学期划拨至学生账户。
第九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落实,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学校追回奖助学金,情节严重者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系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