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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符合高职教育办学特色、满足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师资队伍,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依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7号)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原则和范围。
1、认定原则
(1)动态认定原则。每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有效期五年。
(2)专业相关原则。“双师型”教师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技能等级证书、考评员资格证书等相关资历证明,须与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
(3)适当激励原则。学校为教师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提供制度保障和激励支持。
2、 认定对象
(1)校内专业课教师:在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人员可参加认定。
(2)校外兼职教师:经学校正式聘任且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申请人可根据要求,自主申请认定相应层级。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各系部负责人等。根据实际需要可外聘行业企业专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程序
(一)校内认定
1.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表》,并将佐证材料提交所在系部。
2.各系部成立“双师型”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一般由系部主任、专业带头人等人员组成,至少三人以上。对申报教师(含企业兼职教师)的申报资格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人事处。
3.学校人事处对初审合格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复审。
4.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并公示结果。
5.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二)上报福建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复核。
1.各系部组织申报教师登录平台提出认定申请(网址:https://fjss.fpnu.edu.cn/)、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上传格式要求为jpg、png等图片格)。
“双师型“教师资格以福建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认定结果为准。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科学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七条 校内专业课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胜任教学工作。具有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2.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校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担任校级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
(5)作为主要成员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等奖项。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积极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 2 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均达合格以上。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2.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 2 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 5 年累计 6 个月以上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在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地市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2)获得相关的国家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4)担任地市级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
(5)作为主要成员或指导学生获得地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等奖项;
(6)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育教学方面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 5 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均达合格以上,且获 1 次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以上职称。
2.专业实践方面
具有 2 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近 5 年累计 6 个月以上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在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成果,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成绩突出,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2)获得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4)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
(5)作为主要成员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
(6)获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2 项。
第八条 校外兼职教师申报“双师型”教师应参加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相关的国家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 1 年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累计聘期满 1 年并平均每年承担 60 学时以上教学任务。
2.中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获得相关的国家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为地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具有 2 年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累计聘期满3年并平均每年承担60学时以上教学任务。
3.高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为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具有 5 年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累计聘期满 5 年并平均每年承担 60 学时以上教学任务。在参与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激励措施
(一)被认定为专任“双师型”教师,五年有效期内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未认定的教师。
(二)“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人才选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双师型”教师资格五年有效期满,教师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聘期内参照认定条件,需产生新成果,以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职责
1.积极参加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相关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或知识,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2.每学年应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教学工作。
3.五年有效期内,应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主持(第一作者)本专业相关的应用技术与实践性课程开发、撰写教学改革的调查研究报告、制定教改实施方案等至少一项。
(二)其他职责
除完成以上基本职责外,五年有效期内,“双师型”教师需履行下列职责之二:
1.在行业、企业一线从事相关专业的生产服务累计六个月及以上。
2.作为主要指导教师(前三位),指导学生或青年教师或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大赛等,并获得市级一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3.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位),与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应用技术研发,或向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决策咨询服务,实现科研转化。
4.作为主持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研究项目支持经费达到1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前五位)与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重大教学改革(前五位)或科研项目(前三位,经费达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管理
(一)为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支持教师通过考取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企业实践等不同途径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为教师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提供政策和待遇支持。
(二)各二级系部要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将“双师型”教师培养纳入系部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并为教师向“双师型”教师发展提供便利。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退回奖励所得:
1.出现弄虚作假等师德失范行为。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任务或不具备专业指导能力的。
(四)针对国家有关部门增设或取消相关证书的情况,学校将适时对“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1. 闽教规〔2023〕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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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